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目录详见国家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将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人使用。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是我校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主要监管部门。
第五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仓储、供应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检查;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审批,统计各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预算;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负责危险化学品准购及许可使用等有关证书的办理;建立健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监督和检查学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状况,并提出评估和整改意见;协助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根据《广州新华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新设备〔2024〕2号)启动相应应急响应,严格按程序妥善处置,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
第七条 招标中心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统一采购工作。采购化学品须价格合理,货物配送迅速、快捷,要以优质的服务使师生满意。
第八条 各单位的安全责任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调换。其职责如下:
(一)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二)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主管单位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经常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本单位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能力。
(四)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应根据预案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九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由各实验室管理员担任,负责实验室各项具体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检查各自负责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向所在院系、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及保卫处报告。
实验室负责人同时负责对学生进行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操作的讲解培训,完善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具。
第三章 采购与运输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人员应持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不得转借或为外单位代购。危险化学品必须向有销售资质的供应商购买,并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
购入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登记入库。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实行统一计划采购制度。各使用单位在每学期末编报下一学期的危险化学品使用计划,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同意,并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招标中心进行采购。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监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工作。各单位编报危险化学品购置计划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严禁计划外超量储备。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由招标中心指定专人监管采购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危险化学品,也不得私自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因科研协作确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必须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同意后方可接收、转让或赠送,接受转让、赠送的单位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第十三条 压缩气体类的采购和运输亦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因教学科研工作确需购买剧毒化学品时,必须填写《广州新华学院剧毒化学品购买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向公安机关申办《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由招标中心统一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接收和转让。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采购和运输,应严格遵守公安机关的有关运输规定办理,不得违章私自夹带。
第十六条 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十七条 对于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合装运。
第十八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十九条 夏季气温在30℃以上时,从上午10点钟到下午4点钟,一律停止装运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第二十条 不得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
第四章 保管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必须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存放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盗、泄压、防火灭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湿、消除静电等安全措施,并按照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库存危险化学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无标签的,一律不准入库。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地点存放。
危险品仓库须设有专人管理,保管人员必须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保管员证”。仓库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核对实际库存情况,如有账物不符或非法流失,应及时报告。
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备案。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必须对所有化学品的领用数量和流向进行准确记录和计量,具体到科室和个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各类化学品的丢失或被盗。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库房。
第二十三条 加强通风吸尘等措施,使危险化学品不致达到爆炸浓度。所有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装置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封闭等防火防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加强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自燃或爆炸的物品,应该定期进行测温、检验。高温季节(暑假期间)应加强值班,注意每日的气温,适时开放喷水降温,每日12时—13时,16时—17时测量库内温度,并作好记录。如库内温度超过30℃,要特别注意观察,确保安全,防止自燃爆炸。
第二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应存放在学校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内。剧毒化学品仓库严格按照公安部门要求进行管理,配备专用储存设备和防盗报警装置。
使用单位应设置剧毒化学品临时储存保险柜,用于存放当天领用的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不得在实验室过夜。任何人不得携带剧毒化学品擅自离开存放地点或使用场所。
第五章 领用与发放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应遵循“即领即用”和“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使用后,因特殊情况有剩余的,须及时清退回库,并与仓库办理寄存手续,不得私自保存,更不准转送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坚持“适量领用、定期清理、台账记录、责任到人”的原则,从源头严格控制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数量,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处置进行检查和记录,台账要能完整地说明试剂的流向。实验室负责人应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质,进行安全操作,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过程控制和监督管理,减少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 从仓库领用剧毒品、爆炸品、麻醉品时,领用人(学生需要使用时由指导老师申请领用)应填写《广州新华学院管控试剂批量领用申请表》,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由单位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领用时必须两人一起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指定的实验室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性质稳定的化学品的领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的使用量,保证最少量的存放。剧毒品、爆炸品、麻醉品等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必须由实验室负责人和院系安全负责人审批,限量发放(按照一日一次的用量,一次性使用完毕)。剧毒品、爆炸品、麻醉品和易制毒品、易制爆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所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剩余的上述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封存、处置和转移,不得在实验室进行存放。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处置和转移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在院(部、系)备案,并将其保管于专门的保存箱中,严格实行“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锁、双账、双人领用、双人使用)。
上述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残渣,应妥善处理,严禁随意乱抛。
第二十九条 领用剧毒化学品应填写《广州新华学院管控试剂批量领用申请表》,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再提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实行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指定的实验室负责人)。剧毒化学品只准领用本次或本工作日内实验的使用量,严禁超量领用。
剧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发放制度。剧毒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如实记录发放日期、品名、数量、领用单位、领用人等信息,登记表应随同领料单等原始资料一起妥善保存备查。
第六章 使用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中的剧毒化学品严格执行双人使用制度,操作时必须两人同时进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指导教师必须在场。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需领取,领取量不得超过一个星期工作的需求量。如确需临时存放的,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需存放于实验室专用试剂柜内,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当天未用完的,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需存放于实验室专用试剂柜内,执行双人双锁制度并详细记录。节假日期间,实验室内所有剧毒化学品需转移至专用仓库保管。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核对,确保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内处于受控状态。
第七章 处置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无法净化处理的危险化学品的废液、废渣和残液、残渣应严格按照三废处置相关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处理,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的废物乱倒、乱放、随意丢弃。
剧毒化学品的原包装容器必须退回剧毒化学品仓库,严禁随意丢弃和擅自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负责人在实验结束后,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应进行预处理(消除化学特性或进行无害化处理)、分类收集、妥善贮存、标明废弃物名称和数量。确保容器密闭,不破碎泄漏,暂存于废液室,学校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丢弃、掩埋或水冲实验室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经学校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第八章 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须构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突发性事件预防机制和应急机制,制定突发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预案与应急措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避免可能引发的次生或衍生事故。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对预案操作性的检验,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应对,有效处置。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发生爆炸、泄露等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组织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卫生等部门。
第四十条 发生爆炸、泄露等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部门要迅速查清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若事故相关责任人为教职工,则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若事故相关责任人为学生,则按照《广州新华学院学生管理条例》给予处分,同时追究相关指导教师的责任,由学生与指导老师共同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犯罪的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提高师生的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师生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本预案适用于学校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对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成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指导、指挥和协调工作,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日常检查及日常隐患排查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积极做好事故现场的急救和处置工作。
危险化学品所属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现场急救、保护现场、事故处理、数据报送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依据事故的危害程度、人员及财产损失、波及范围和影响大小等情况,以及事故险情的控制难度,实验室安全事故分为A级事故、B级事故、C级事故。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一)A级事故:指事态非常复杂,对学校安全稳定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校园周边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学校主管部门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指导,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应急机构密切配合,整合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才能应对的事件或事故。比如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财产损失较大、有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
(二)B级事故: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在校园较小范围内对学校的安全稳定造成危害或威胁,除实验室(或学院)外还需学校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或事故。
(三)C级事故:指事态简单,凭借实验室或学院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能够妥善处置的事件或事故。
第四十四条 依据事故的危害程度、人员及财产损失、波及范围和影响大小等情况,以及事故险情的控制难度,事故应急处理要坚持“先救治,后处理;先救人,后救物;先制止,后教育”的基本原则,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
第四十五条 事故上报。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指导教师及其他人员得知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信息和情况后必须立即报告。
(一)报告内容包括:
1.事件或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
2.事件或事故的类型和人员被困与伤亡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它应对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所属部门。
(二)报告对象为:
1. A级事故:发生A级事故后,应报110、119(有人员受伤须同时报120),同时报本单位负责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保卫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等主管部门负责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向上一级领导汇报。
2. B级事故:发生B级事故后,视情况分别报本单位负责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保卫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等主管部门负责人。
3. C级事故:发生C级事故后,视情况由事故现场责任人自行处置或报本单位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 应急响应。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按照以下程序紧急处理:
(一)现场教师要立即组织并指挥学生疏散,远离事故现场,最大限度减少伤亡事故。
(二)根据事故等级,及第四十五条中规定的报告对象立即报告相关机构和部门,请求指示或由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指挥救援工作。
(三)按照预案立即组织多方力量实施事故救援与处置,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做到事故应急救援不拖延、不推诿,力争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四十七条 常见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一)实验室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
1.一旦发生火灾,要首先切断火源和电源,并尽快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2.在发生火灾时,如果火势较小,应迅速组织扑灭;如果火势较大,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现场。有条件切断电源的,应迅速切断电源,防止事态扩大。
3.有机物或能与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化学药品着火(如镁、钠、钾及其合金),应用灭火器或沙子扑灭,不得随意用水灭火,以免因扑救不当造成更大损害。
(二)实验室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理
1.实验室发生爆炸事故时,实验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其认为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和火源;
2.所有人员应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安排,有组织地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他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三)实验室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
1.如发生气体中毒,首先打开窗户通风,并将中毒者转移到安全地带,解开领扣,使其呼吸通畅,让中毒者呼吸到新鲜空气,严重的须立即报校医院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或就近送医院救治,不得延误。
2.如发生误服毒物中毒,须立即引吐、洗胃及导泻。中毒者清醒而又合作时,宜饮大量清水引吐,亦可用药物引吐。对引吐效果不好或昏迷者,应立即送医院实施胃管洗胃等救治。
3.如发生重金属盐中毒,应给中毒者喝一杯含有几克MgSO4的水溶液,立即就医。不要服催吐药,以免引起危险或使病情复杂化。砷和汞化物中毒者,必须紧急就医。
(四)实验室化学灼伤事故的应急处理
1.如发生强酸、强碱及其它一些具有强烈刺激性和腐蚀作用的化学物质灼伤时,应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分别用低浓度的(2%-5%)弱碱(强酸引起的)、弱酸(强碱引起的)进行中和。处理后,再依据情况而定,作下一步处理。
2.如化学物质溅入眼内时,应立即就近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实验台备有专用洗眼水龙头的,冲洗时,眼睛置于水龙头上方,水向上冲洗眼睛,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处理后,再送眼科医院治疗。
(五)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1.化学性污染:
(1)如果实验室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泼溅在工作人员皮肤或衣物上,应立即用自来水冲洗,再根据毒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有效处理措施。
(2)如果实验室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泼溅或泄漏在工作台面或地面,先用抹布或拖布擦拭,然后用清水冲洗或用中和试剂进行中和后用清水冲洗。
(3)如果实验室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应立即启动排气装置将有毒气体排出,同时打开门窗使新鲜空气进入实验室。如有发生吸入毒气造成中毒者,应立即抢救,将中毒者移至空气良好处使之能呼吸新鲜空气。
2.放射性污染:
(1)严格遵章操作,避免过失违章和处理不当造成污染事故;
(2)发生污染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正确方法处理,防止不当处理造成损害加剧和污染范围及后果的扩大;
(3)污染发生后应沉着镇定,做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范围扩大;
(4)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应严格按放射性废物处理条例有关的规定,做好标志分类收集存放。
(六)实验室盗窃事故的应急处理
1.发现实验室物品失窃后,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警。
2.在保卫人员到来前,安排人员保护好案发现场。
3.向知情人了解被盗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并做好登记。
4.根据被盗物品的种类、数量和价值,经请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5.积极协助公安人员勘察现场,为侦破案件提供条件。
第四十八条 各院系、实验室应当根据各自学科专业的实验特点,制定相应安全应急预案。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应急电话应向本单位全体师生公布。
第四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安全措施整改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向学校、归属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做出书面事故情况报告。
(二)依据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属于责任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根据安全事故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整改,并加强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预防安全事件的再次发生,并妥善做好事故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以国家最新修订和公布的目录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