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目录详见国家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的规定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具体分类和品种目录详见《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附件1)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附件2)。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将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等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剧毒化学品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人使用。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是我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主要监管部门。
第五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储、供应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检查;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审批,统计各单位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预算;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包装物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的集中处置;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准购及许可使用等有关证书的办理;建立健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各单位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情况,给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监督和检查学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状况,并提出评估和整改意见;协助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根据《广州新华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新设备〔2024〕2号)启动相应应急响应,严格按程序妥善处置,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
第七条 招标中心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统一采购工作。采购化学品须价格合理,货物配送迅速、快捷,要以优质的服务使师生满意。
第八条 各单位的安全责任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要明确岗位职责,工作认真负责;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其职责如下:
(一)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二)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主管单位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经常开展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本单位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能力。
(四)发生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事故时,应根据预案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九条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对学生进行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操作的讲解培训,完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储存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具。
第三章 采购与运输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人员应持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不得转借或为外单位代购。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向有销售资质的供应商购买,并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
购入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应及时登记入库。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计划采购制度。各使用单位在每学期末编报下一学期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计划,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由招标中心进行采购。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监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工作。各单位编报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置计划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严禁计划外超量储备。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由招标中心指定专人监管采购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也不得私自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因科研协作确需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同意后方可接收、转让或赠送,接受转让、赠送的单位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第十三条 压缩气体类的采购和运输亦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到公安机关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在必须使用又确无替代品时,应按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申请程序办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参照剧毒化学品“五双”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因教学科研工作确需购买剧毒化学品时,必须填写《广州新华学院剧毒化学品购买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向公安机关申办《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后,由招标中心统一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接收和转让。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应严格遵守公安机关的有关运输规定办理,不得违章私自夹带。
第十七条 装运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十八条 对于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不得混合装运。
第十九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二十条 夏季气温在30℃以上时,从上午10点钟到下午4点钟,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第二十一条 不得携带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辆。
第四章 保管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必须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存放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盗、泄压、防火灭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湿、消除静电等安全措施,并按照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等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等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库存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无标签的,一律不准入库。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地点存放。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仓库须设有专人管理,保管人员必须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保管员证”。仓库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核对实际库存情况,如有账物不符或非法流失,应及时报告。
建立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区的公安机关备案。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必须对所有化学品的领用数量和流向进行准确记录和计量,具体到科室和个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各类化学品的丢失或被盗。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库房。
第二十四条 加强通风吸尘等措施,使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不致达到爆炸浓度。所有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装置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封闭等防火防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加强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自燃或爆炸的物品,应该定期进行测温、检验。高温季节(尤其是暑假期间)应加强值班,注意每日的气温,适时开放喷水降温,每日12时—13时,16时—17时测量库内温度,并作好记录。如库内温度超过30℃,要特别注意观察,确保安全,防止自燃爆炸。
第二十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应存放于学校专用仓库内,并采取独立试剂柜进行储存,不得与其他化学试剂混放。
第二十七条 剧毒化学品应存放在学校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内。剧毒化学品仓库严格按照公安部门要求进行管理,配备专用储存设备和防盗报警装置。
使用单位应设置剧毒化学品临时储存保险柜,用于存放当天领用的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不得在实验室过夜。任何人不得携带剧毒化学品擅自离开存放地点或使用场所。
第五章 领用与发放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应遵循“即领即用”和“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使用后,因特殊情况有剩余的,须及时清退回库,并与仓库办理寄存手续,不得私自保存,更不准转送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坚持“适量领用、定期清理、台账记录、责任到人”的原则,从源头严格控制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数量,定期对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和处置进行检查和记录,台账要能完整地说明试剂的流向。实验室负责人应了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进行安全操作,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过程控制和监督管理,减少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从仓库领用剧毒品、爆炸品、麻醉品时,领用人(学生需要使用时须由指导老师申请领用)应填写《广州新华学院管控试剂批量领用申请表》,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由单位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领用时必须两人一起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指定的实验室负责人)。
第三十条 性质稳定的化学品的领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的使用量,保证最少量的存放。剧毒品、爆炸品、麻醉品等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必须由实验室负责人和院系安全负责人审批,限量发放(按照一日一次的用量,一次性使用完毕)。剧毒品、爆炸品、麻醉品和易制毒品、易制爆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所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剩余的上述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及时封存、处置和转移,不得在实验室进行存放。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处置和转移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在院系备案,并将其保管于专门的保存箱中,严格实行“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人使用)。
上述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残渣,应妥善处理,严禁随意乱抛。
第三十一条 领用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时、易制毒化学品须使用人填写《广州新华学院管控试剂批量领用申请表》,注明实验室或项目名称,实验室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发放必须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发放日期、数量、领用单位、领用人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领用剧毒化学品应填写《广州新华学院剧毒化学品申领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再提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实行双人领用(至少有一名教工)。剧毒化学品只准领用本次或本工作日内实验的使用量,严禁超量领用。
剧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发放制度。剧毒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如实记录发放日期、品名、数量、领用单位、领用人等信息,登记表应随同领料单等原始资料一起妥善保存备查。
第六章 使用
第三十三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及时、如实填写“易制毒化学品电子台账”,对用途、用量等信息进行登记。
第三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严格执行双人使用制度,操作时必须两人同时进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生使用剧毒化学品时,指导教师必须在场。
第三十五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应填写《广州新华学院剧毒化学品使用记录表》,使用记录表交回实验物资仓库统一保存备查。
第三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当天未用完的,应交回剧毒化学品库代为保管,实行双方双人交接,使用方须有一人为教工。代为保管的剧毒化学品再次领用时,只需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代为保管的剧毒化学品,保管期限为2年,超过保管期的,由学校统一处置。
第七章 处置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无法净化处理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废液、废渣和残液、残渣应严格按照《广州新华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新设备〔2023〕2号)要求进行处理,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废物乱倒、乱放、随意丢弃。
剧毒化学品的原包装容器必须退回剧毒化学品仓库,严禁随意丢弃和擅自处理。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负责人在实验结束后,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应进行预处理(消除化学特性或进行无害化处理)、分类收集、妥善贮存、标明废弃物名称和数量。确保容器密闭,不破碎泄漏,暂存于废液室。学校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丢弃、掩埋或水冲实验室废弃物。
第四十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经学校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第四十一条 对致病性生物废弃物,使用单位必须在实验室先进行杀菌灭毒处理,再交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第八章 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须构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引起的突发性事件预防机制和应急机制,制定突发危险化学品事件、易制毒化学品应急预案与应急措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突发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避免可能引发的次生或衍生事故。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对预案操作性的检验,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应对,有效处置。发现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发生爆炸、泄露等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事故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组织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卫生等部门。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部门要迅速查清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突发事件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若事故相关责任人为教职工,则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若事故相关责任人为学生,则按照《广州新华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广新学生〔2021〕21号)给予处分,同时追究相关指导教师的责任,由学生与指导老师共同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犯罪的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国家最新修订和公布的目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到的购买审批表、申领表和使用记录表,都须申领使用人去实验物资仓库填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1.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13.羟亚胺及其盐类(如盐酸羟亚胺等)
14.邻氯苯基环戊酮
15. 1-苯基-2-溴-1-丙酮
16. 3-氧-2-苯基丁腈
17. N-苯乙基-4-哌啶酮
18. 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
19. 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6.溴素
7. 1-苯基-1-丙酮
8. α-苯乙酰乙酸甲酯
9. α-乙酰乙酰苯胺
10.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酸
11.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酯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7.苯乙腈
8. γ-丁内酯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三、高锰酸钾既属于易制毒化学品也属于易制爆化学品。
附件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
序号 |
品名 |
别名 |
CAS号 |
主要的燃爆 危险性分类 |
1酸类 |
1.1 |
硝酸 |
|
7697-37-2 |
氧化性液体,类别3 |
1.2 |
发烟硝酸 |
|
52583-42-3 |
氧化性液体,类别1 |
1.3 |
高氯酸[浓度>72%] |
过氯酸 |
7601-90-3 |
氧化性液体,类别1 |
高氯酸[浓度50%~72%] |
|
氧化性液体,类别1 |
高氯酸[浓度≤50%] |
|
氧化性液体,类别2 |
2硝酸盐类 |
2.1 |
硝酸钠 |
|
7631-99-4 |
氧化性固体,类别3 |
2.2 |
硝酸钾 |
|
7757-79-1 |
氧化性固体,类别3 |
2.3 |
硝酸铯 |
|
7789-18-6 |
氧化性固体,类别3 |
2.4 |
硝酸镁 |
|
10377-60-3 |
氧化性固体,类别3 |
2.5 |
硝酸钙 |
|
10124-37-5 |
氧化性固体,类别3 |
2.6 |
硝酸锶 |
|
10042-76-9 |
氧化性固体,类别3 |
2.7 |
硝酸钡 |
|
10022-31-8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2.8 |
硝酸镍 |
二硝酸镍 |
13138-45-9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2.9 |
硝酸银 |
|
7761-88-8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2.10 |
硝酸锌 |
|
7779-88-6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2.11 |
硝酸铅 |
|
10099-74-8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3氯酸盐类 |
3.1 |
氯酸钠 |
|
7775-09-9 |
氧化性固体,类别1 |
氯酸钠溶液 |
|
氧化性液体,类别3* |
3.2 |
氯酸钾 |
|
3811-04-9 |
氧化性固体,类别1 |
氯酸钾溶液 |
|
氧化性液体,类别3* |
3.3 |
氯酸铵 |
|
10192-29-7 |
爆炸物,不稳定爆炸物 |
4高氯酸盐类 |
4.1 |
高氯酸锂 |
过氯酸锂 |
7791-03-9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4. 2 |
高氯酸钠 |
过氯酸钠 |
7601-89-0 |
氧化性固体,类别1 |
4. 3 |
高氯酸钾 |
过氯酸钾 |
7778-74-7 |
氧化性固体,类别1 |
4. 4 |
高氯酸铵 |
过氯酸铵 |
7790-98-9 |
爆炸物,1.1项 氧化性固体,类别1 |
5重铬酸盐类 |
5. 1 |
重铬酸锂 |
|
13843-81-7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5. 2 |
重铬酸钠 |
红矾钠 |
10588-01-9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5. 3 |
重铬酸钾 |
红矾钾 |
7778-50-9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5. 4 |
重铬酸铵 |
红矾铵 |
7789-09-5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6过氧化物和超氧化物类 |
6.1 |
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 |
双氧水 |
7722-84-1 |
(1)含量≥60% 氧化性液体,类别1 (2)20%≤含量<60% 氧化性液体,类别2 (3)8%<含量<20% 氧化性液体,类别3 |
6.2 |
过氧化锂 |
二氧化锂 |
12031-80-0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6.3 |
过氧化钠 |
双氧化钠;二氧化钠 |
1313-60-6 |
氧化性固体,类别1 |
6.4 |
过氧化钾 |
二氧化钾 |
17014-71-0 |
氧化性固体,类别1 |
6.5 |
过氧化镁 |
二氧化镁 |
1335-26-8 |
氧化性液体,类别2 |
6.6 |
过氧化钙 |
二氧化钙 |
1305-79-9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6.7 |
过氧化锶 |
二氧化锶 |
1314-18-7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6.8 |
过氧化钡 |
二氧化钡 |
1304-29-6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6.9 |
过氧化锌 |
二氧化锌 |
1314-22-3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6.10 |
过氧化脲 |
过氧化氢尿素;过氧化氢脲 |
124-43-6 |
氧化性固体,类别3 |
6.11 |
过乙酸[含量≤16%,含水≥39%,含乙酸≥15%,含过氧化氢≤24%,含有稳定剂] |
过醋酸;过氧乙酸;乙酰过氧化氢 |
79-21-0 |
有机过氧化物F型 |
过乙酸[含量≤43%,含水≥5%,含乙酸≥35%,含过氧化氢≤6%,含有稳定剂] |
|
易燃液体,类别3 有机过氧化物,D型 |
6.12 |
过氧化二异丙苯[52%<含量≤100%] |
二枯基过氧化物;硫化剂DCP |
80-43-3 |
有机过氧化物,F型 |
6.13 |
过氧化氢苯甲酰 |
过苯甲酸 |
93-59-4 |
有机过氧化物,C型 |
6.14 |
超氧化钠 |
|
12034-12-7 |
氧化性固体,类别1 |
6.15 |
超氧化钾 |
|
12030-88-5 |
氧化性固体,类别1 |
7易燃物还原剂类 |
7.1 |
锂 |
金属锂 |
7439-93-2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
7.2 |
钠 |
金属钠 |
7440-23-5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
7.3 |
钾 |
金属钾 |
7440-09-7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
7.4 |
镁 |
|
7439-95-4 |
(1)粉末: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2 (2)丸状、旋屑或带状: 易燃固体,类别2 |
7.5 |
镁铝粉 |
镁铝合金粉 |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2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
7.6 |
铝粉 |
|
7429-90-5 |
(1)有涂层:易燃固体,类别1 (2)无涂层: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2 |
7.7 |
硅铝 |
|
57485-31-1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3 |
硅铝粉 |
7.8 |
硫磺 |
硫 |
7704-34-9 |
易燃固体,类别2 |
7.9 |
锌尘 |
|
7440-66-6 |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
锌粉 |
|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
锌灰 |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3 |
7.10 |
金属锆 |
|
7440-67-7 |
易燃固体,类别2 |
金属锆粉 |
锆粉 |
自燃固体,类别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
7.11 |
六亚甲基四胺 |
六甲撑四胺;乌洛托品 |
100-97-0 |
易燃固体,类别2 |
7.12 |
1,2-乙二胺 |
1,2-二氨基乙烷;乙撑二胺 |
107-15-3 |
易燃液体,类别3 |
7.13 |
一甲胺[无水] |
氨基甲烷;甲胺 |
74-89-5 |
易燃气体,类别1 |
一甲胺溶液 |
氨基甲烷溶液;甲胺溶液 |
易燃液体,类别1 |
7.14 |
硼氢化锂 |
氢硼化锂 |
16949-15-8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
7.15 |
硼氢化钠 |
氢硼化钠 |
16940-66-2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
7.16 |
硼氢化钾 |
氢硼化钾 |
13762-51-1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
8硝基化合物类 |
8.1 |
硝基甲烷 |
|
75-52-5 |
易燃液体,类别3 |
8.2 |
硝基乙烷 |
|
79-24-3 |
易燃液体,类别3 |
8.3 |
2,4-二硝基甲苯 |
|
121-14-2 |
|
8.4 |
2,6-二硝基甲苯 |
|
606-20-2 |
|
8.5 |
1,5-二硝基萘 |
|
605-71-0 |
易燃固体,类别1 |
8.6 |
1,8-二硝基萘 |
|
602-38-0 |
易燃固体,类别1 |
8.7 |
二硝基苯酚[干的或含水<15%] |
|
25550-58-7 |
爆炸物,1.1项 |
二硝基苯酚溶液 |
|
|
8.8 |
2,4-二硝基苯酚[含水≥15%] |
1-羟基-2,4-二硝基苯 |
51-28-5 |
易燃固体,类别1 |
8.9 |
2,5-二硝基苯酚[含水≥15%] |
|
329-71-5 |
易燃固体,类别1 |
8.10 |
2,6-二硝基苯酚[含水≥15%] |
|
573-56-8 |
易燃固体,类别1 |
8.11 |
2,4-二硝基苯酚钠 |
|
1011-73-0 |
爆炸物,1.3项 |
9其他 |
9.1 |
硝化纤维素[干的或含水(或乙醇)<25%] |
硝化棉 |
9004-70-0 |
爆炸物,1.1项 |
硝化纤维素[含氮≤12.6%,含乙醇≥25%] |
易燃固体,类别1 |
硝化纤维素[含氮≤12.6%] |
易燃固体,类别1 |
硝化纤维素[含水≥25%] |
易燃固体,类别1 |
硝化纤维素[含乙醇≥25%] |
爆炸物,1.3项 |
硝化纤维素[未改型的,或增塑的,含增塑剂<18%] |
爆炸物,1.1项 |
硝化纤维素溶液[含氮量≤12.6%,含硝化纤维素≤55%] |
硝化棉溶液 |
易燃液体,类别2 |
9.2 |
4,6-二硝基-2-氨基苯酚钠 |
苦氨酸钠 |
831-52-7 |
爆炸物,1.3项 |
9.3 |
高锰酸钾 |
过锰酸钾;灰锰氧 |
7722-64-7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9.4 |
高锰酸钠 |
过锰酸钠 |
10101-50-5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9.5 |
硝酸胍 |
硝酸亚氨脲 |
506-93-4 |
氧化性固体,类别3 |
9.6 |
水合肼 |
水合联氨 |
10217-52-4 |
|
9.7 |
2,2-双(羟甲基)1,3-丙二醇 |
季戊四醇、四羟甲基甲烷 |
115-77-5 |
|
注:1. 各栏目的含义:
“序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中化学品的顺序号;
“品名”:根据《化学命名原则》(1980)确定的名称;
“别名”:除“品名”以外的其他名称,包括通用名、俗名等;
“CAS号”:Chemical Abstract Service的缩写,是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品的唯一登记号,是检索化学物质有关信息资料最常用的编号;
“主要的燃爆危险性分类”: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GB30000.2-2013~GB30000.29.2013)等国家标准,对某种化学品燃烧爆炸危险性进行的分类。
2.除列明的条目外,无机盐类同时包括无水和含有结晶水的化合物。
3.混合物之外无含量说明的条目,是指该条目的工业产品或者纯度高于工业产品的化学品。
4.标记“*”的类别,是指在有充分依据的条件下,该化学品可以采用更严格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