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实现实验室精细化管理工作模式,提高安全管理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科信〔2024〕4号)文件精神,以及《广州新华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新设备〔2023〕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源,是指与我校实验室相关的,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因素。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所有实验室(包括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公共实验平台和实验辅助用房)。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安全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对我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体系、工作原则、管理和实施要求等作出相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相关工作。
第七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统筹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并建立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含校级研究部,下同)作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所属实验室按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认定,并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核与确认,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院/系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所属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估和认定,认定结果报本单位审核确认。各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Ⅲ、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等级划分可参考《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1)和《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2)。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根据高校教学与科研的特点,高校实验室可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等类别,类别划分可参考《高校实验室分类参照表》(附件3)。
第四章 分级分类管理与实施
第十二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学校备案。
第十四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落实不同等级的管理要求,并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及时保障实验室安全建设与投入。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要求按《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件4)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安全级别 |
参考分级依据 |
Ⅰ级/红色级实验室(重大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 实验原料或产物含剧毒化学成分; (2) 使用剧毒化学品; (3) 存储第一类易制毒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4) 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大于50kg或50L; (5) 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6瓶; (6) 生物安全BSL-3、ABSL-3、BSL-4、ABSL-4实验室; (7) 使用I、II类射线设备; (8)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核材料; (9) 使用机电类特种设备; (10) 使用超高压等第三类压力容器; (11) 使用强磁、强电设备; (12) 使用4、3R、3B类激光设备; (13) 使用富氧涉爆实验室自制设备; (14) 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达到100分的实验室 |
Ⅱ级/橙色级实验室(高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 存储第二类精神药品; (2) 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为20~50kg或20~50L; (3) 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为3~6(不含)瓶; (4) 生物安全BSL-2、ABSL-2实验室; (5) 使用第一类、第二类压力容器; (6) 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75, 100)范围的实验室 |
Ⅲ级/黄色级实验室(中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 存储第二/三类易制毒品; (2) 生物安全BSL-1、ABSL-1实验室; (3) 基础设备老化; (4) 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25, 75)范围的实验室 |
Ⅳ级/蓝色级实验室(低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 不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 (2) 主要涉及一般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的实验室; (3) 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0, 25)范围的实验室 |
注:
1.实验室分级先按表中各级实验室所对应的参考情况划分,无所列情况的,按《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进行累计评分确定等级。
2.对于既有本表所列参考情况,又有《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所列危险源的,取两者较高者所对应的实验室等级。
附件2.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每项计分 |
风险源 |
25分 |
(1)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在5~20kg或5~20L; (2)存储一般危化品总量50~100kg或50~100L; (3)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为2瓶; (4)使用III类射线设备的数量≥2台; (5)使用简单压力容器的数量≥3台; (6)实验室使用危险机加工装置的数量≥3台; (7)实验室使用加热设备数量≥6台; (8)实验室每月危险废物产生量≥100 L或kg; (9)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10分 |
(1) 使用超过人体安全电压(36V)的实验; (2) 涉及合成放热实验; (3) 涉及压力实验; (4) 产生易燃气体的实验; (5) 涉及持续加热实验; (6) 使用一般实验室自制设备; (7) 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5kg或5L; (8) 实验室存储一般危化品总量<50kg或50L; (9) 存储有毒、易燃气体1瓶; (10) 存储或使用有活性的病原微生物,对人或其他动物感染性较弱,或感染后易治愈; (11) 使用简单压力容器1~2台; (12) 使用III类射线设备1台; (13) 使用危险机加工装置1~2台; (14) 使用一般机加工装置的数量≥5台; (15) 实验室一般用电设备负载≥80%设计负载; (16) 使用2、2M、1、1M类激光设备的数量≥3台; (17) 实验室每月危险废物产生量为20~100 L或kg; (18) 实验室使用加热设备数量3~5台; (19) 实验室使用每1台明火设备; (20) 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5分 |
(1) 存储普通气体1~4瓶; (2) 使用一般机加工装置1~4台; (3) 使用2、2M、1、1M类激光设备1~2台; (4) 实验室每月危险废物产生量<20 L或kg; (5) 实验室使用加热设备数量1~2台; (6) 存放危险化学品的防爆冰箱或经防爆改造冰箱数量每1台; (7) 实验室使用每1台快捷电热设备; (8) 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注:
1.表中所称实验室房间均以面积为50m2计,其他面积可按比例调整评价内容;
2.表中符合任1种情况计相应分数,符合多种情况,分数累加计算,最高100分;
3.实验室自制设备,是指由使用人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制造、安装的,并以其为载体进行实验活动的非标设备;对标准设备进行改造也参照自制设备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