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实验教学工作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教学、科研和实训活动中所涉及各级各类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工作水平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发展、社会建设和教学创新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必须认真遵守国家各项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师生营造安全、环保的实验教学环境。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学校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注重实验队伍、仪器设备、科学管理的协调发展,提高实验室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课应有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任务完成。
第七条 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精选实验项目,开辟新的实验领域,使实验教学既符合时代需要,又体现学校教学特色。
第八条 实验过程中注重加强实验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与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落实防火、防爆、防盗、防寒、防事故及实验室废物处理等实验室安全及环境保护措施,持续对师生职工进行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教育,增强师生职工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范围。
第十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统计评估等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认真执行实验室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章 实验室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人员、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过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应纳入学校的发展规划。根据学校环境、设施、仪器设备、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按照实验室建设项目或仪器设备的申报、专家论证、立项报批、招标、实施、竣工、验收、付款、固定资产登记、报账、效果与效益考核等工作程序,由学校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应按计划进行,依据规划方案归入学校的基本建设计划、财务计划、人事计划进行建设。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实验室管理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类归口,学校、院(系、部、处、中心)两级管理体制。实验室主管部门为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由一名校领导分管。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令,结合学校实际,拟订各项工作制度及实施细则,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进行经费、投资效益评估等;
(三)督促各实验室完成相关工作任务,配合相关部门对实验室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工作绩效评估;
(四)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使用效益;
(五)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会同学校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工作量和工作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加强和规范实验室安全管理。加强对各类安全隐患和危险源的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严格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室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对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个人和单位,予以批评和惩处,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效益、仪器设备使用等方面情况,加强实验室统筹和建设,实验室的建设成效作为学校调整实验室布局及资源调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各类人员要有团队意识,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合力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及有关条例规定具体确定。实验室人员的岗位设置、聘任及职务晋升等,按照学校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安排实验人员按计划完成实验教学任务,院(系、部)或专业要组织教师定期修订实验教学计划,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编写新的实验教材和指导书,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修、计量等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的状态,要做好账、物、卡登记并一一对应,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人员应定期参加包括安全在内的相关业务培训。对于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岗位,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资质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提高实验室安全防患意识,制定预防事故发生的各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